“酒精測試儀多少算酒精駕”。根據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 醉酒精駕車的測試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精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精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精測試儀(吹氣)只是*初步判斷是否有飲酒精,不納入司法判定依據,正式判定還是要看血液酒精含量。
儀器配置:
1.GC-7980F型氣相色譜儀主機
2.FID氫火焰檢測器
3.(自動、ZM-8A全自動)頂空進樣器
4.血液中酒精色譜分析柱
5.氮、氫、空氣源(全自動) 氣體純度99.999%
6.數據處理系統(電腦、打印機、色譜工作站)
*部門用酒精測試儀測試出的酒精度能作為法律依據嗎”。這可以作為前期的法律依據,但要再去抽血化驗,除非當事人承認。在我,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部規章《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或飲酒精、醉酒精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服用管制的藥品、藥品后駕駛車輛、或拒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管制的神藥品、藥品含量。同時又規定: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管制的神藥品、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由交通*將當事人帶到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交通*道路執勤工作規范》中明確規定:使用酒精測試儀對有酒精后駕駛嫌疑的駕駛人進行測試,測試結果顯示為醉酒精后駕駛或者受測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受測人帶做血液檢測,并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據此可看出,血液酒精檢測結果可以作為司法證據,而呼氣酒精檢測結果只是在當事人認可的情況才具有證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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